個資法 §12 政府應主動通知個資事件 主管機關知悉個資事件後,即負有通知當事人之義務,不待過失認定。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簡稱個資法)第 12 條,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,致個人資料被竊取、洩漏、竄改或其他侵害者,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。 施行細則第 22 條就通知之時點與方式進一步定明;法務部 106 年法字第10603503230號函釋亦確認,通知義務於知悉外洩時即生,不待過失認定。 調查局 2023-02-24 新聞稿:戶役政個資 23,572,055 筆確認外洩 — 法務部調查局 (連結) (存檔)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 (連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