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換發身分證字號的完整流程

序:先登記訴訟意願,再申請換號

依個人資料保護法(下稱個資法)§28,因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者,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,每人每一事件 500–20,000 元。若你先行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,日後主張損害範圍時,被告機關可能主張你已透過換號自行阻卻損害,進而影響 §28 損害計算基礎。

建議完成 /join 登記 後,再依本頁流程申請換號。

第一步: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

依戶籍法 §21 及各縣市戶政事務所實務,申請人應於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。應備物品:現行國民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、規費、外洩事實相關證物(見下一節)。

櫃檯口述範本:「本人依戶籍法第 21 條並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所指之個資外洩事實,申請重新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。事由書面說明如下。」

事由書寫範本(可抄於申請書「原因」欄):

本人之戶役政資料因法務部調查局 2023 年 2 月 24 日新聞稿確認之 23,572,055 筆個資外洩事件而遭不法蒐集流通,該檔案含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出生日期、戶籍地址與雙親之身分證統一編號,已足以支撐關聯性冒用。爰依戶籍法第 21 條申請重新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
各縣市已 HEAD-check 之申請書 PDF 連結:

各縣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書 PDF 連結整理中(g0v HackMD 待補入,見 PR 描述之追蹤 issue);當前可直接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索取制式表單,或引用內政部 戶 083 制式申請書

姓名條例 §15(現行條文,2023 年修法前為 §12 — 若引用舊條號請使用 <HistoricalQuote> 包裹)辦理姓名相關變更之程序與此不同,本頁不涵蓋。

申請時應附證物

第二步:遭駁回後之訴願(30+30 日)

依訴願法 §14,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 內為之。訴願管轄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(縣市戶政事務所之駁回,向該直轄市 / 縣市政府提起)。訴願機關應於 3 個月 內為決定,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(§85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訴 願 書

訴願人:○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;戶籍地址:○○○;聯絡電話:○○○)
代理人:○○○律師(如有)
原處分機關:○○縣(市)政府 ○○區(鎮、市)戶政事務所
原處分文號: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 ○○字第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號 函

訴願之標的:
  請求撤銷原處分機關 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 ○○字第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號 函
  就訴願人申請重新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一案所為不予受理(或駁回)之處分。

事實:
  一、訴願人之戶役政資料屬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新聞稿所確認
      之 23,572,055 筆外洩資料範圍內。
  二、訴願人於 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,
      經其於 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 以前揭函文駁回。

理由:
  一、個人資料保護法 §28 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114 號判決
      確認,非法持有個人資料本身即構成損害。
  二、原處分機關以「未提出具體遭冒用事實」為由駁回,與前揭判決意旨相違。
  三、憲法 §22 資訊隱私權(釋字第 603 號、憲判字第 13 號)保障個人對於
      自身資訊之自主控制。

訴之聲明:
  一、原處分撤銷。
  二、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人 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 之申請,作成准予重新
      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行政處分。
  三、訴願費用由原處分機關負擔。

證據:
  證一、法務部調查局 112 年 2 月 24 日新聞稿影本一份。
  證二、原處分函文影本一份。
  證三、○○(其他佐證)。

  此  致
  ○○縣(市)政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訴願人:○○○(簽名或蓋章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 ○○ 年 ○○ 月 ○○ 日

不服訴願決定者,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 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(訴願法 §90、行政訴訟法 §106)。

第三步:訴願駁回後之行政訴訟(課予義務訴訟)

管轄:臺北 / 臺中 /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(依原處分機關所在地)。訴訟類型:課予義務訴訟(行政訴訟法 §5)— 請求法院命被告作成申請人所申請之行政處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訴訟起訴狀

原 告:○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;戶籍地址:○○○)
訴訟代理人:○○○律師
被 告:○○縣(市)政府 ○○區(鎮、市)戶政事務所
        法定代理人:○○○(機關首長)

訴之聲明:
  一、原處分(○○字第 ○○○○ 號函)及訴願決定(○○訴字第 ○○○○ 號)均撤銷。
  二、被告應依原告 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 之申請,作成准予重新配賦
      原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行政處分。
 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:
  壹、原告係前揭外洩事件之受害人 …(同訴願書之事實段,補入訴願決定書送達日)
  貳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§28 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
      訴字第 1114 號判決之意旨 …
  參、原告所主張之課予義務訴訟合於行政訴訟法 §5 II 之要件 …
  肆、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聲明(行政訴訟法 §111)。

證據:
  證一、原處分函文影本一份。
  證二、訴願決定書影本一份。
  證三、法務部調查局 112 年 2 月 24 日新聞稿影本一份。
  證四、○○(其他佐證)。

  此  致
  ○○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狀人:○○○(簽名或蓋章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訴訟代理人:○○○律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 ○○ 年 ○○ 月 ○○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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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換號有效

  1. 阻止冒名開戶:金融實名制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主鍵,換號後舊號無法通過 KYC。
  2. 破壞外洩檔案索引:外洩資料以舊號為 primary key,換號使該筆索引失效。
  3. 建立防火牆:新號與外洩檔案之關聯性隔絕,日後可留存查驗紀錄。
  4. 心理停損:避免每次接到詐騙電話都須從頭比對是否為新一波流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