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高行 112-訴-1114 案

不得阻撓人民變更身分證字號

本判決認為,個人資料外洩本身即構成損害,人民有權申請變更身分證字號。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14 號判決(2026 年 1 月 15 日)以資訊隱私權為基礎(釋字第 603 號、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),認定不法蒐集之時即為侵害發生時點,並課予主管機關重新配賦身分證字號之義務。判決確認:非法持有個人資料本身即構成損害,主管機關不得拒絕人民依戶籍法第 21 條申請變更身分證字號之請求。

本判決僅就該案當事人之請求為裁判,並非通案效力;但論理架構為後續當事人主張提供重要依據。

北高行 112 年度訴字第 1114 號判決 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(連結)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 — 司法院 (連結)